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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变得越发严重,企业环境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环境侵权作为一种对于特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公众的侵害,其与仅针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案件具有着巨大差异。环境侵权所具有的潜伏性、范围不特定性以及结果不可逆性等特点,使得对于它的整治,应更关注对侵权行为的遏制以及对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然而,现行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虽然对环境侵权问题有所涉及,但其突出的一个问题便是,不能区分对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的环境侵权行为,而环境行政、刑事的责任制度也同样受到自身特性的局限,不能对该类恶意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为此,笔者从弥补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制的目的出发,建议对于此类恶意环境侵权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利用此制度的特殊功能,形成对企业环境侵权问题更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制。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是对于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文献的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作出阐述,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基础性内容的阐述。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念的分析,用以宏观的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涵义;通过对不同学说,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分析,提出笔者所赞同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经济法责任的观点;并通过对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分析,用以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惩治恶意企业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其先天优势。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企业环境侵权中引入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当性所作的解释。通过现实的需求,以及对于质疑环境侵权中引入该制度的反驳,严谨的论证企业环境侵权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阐释我国现行环境责任制度的不足,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时所遇到的困境,以此为鉴,并提出在企业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对于企业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赔偿金确定以及归属、合理适用的保障措施等问题的论述,提出企业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观点,并结合当前关注度较高的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类诉讼中引入并适用的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