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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城乡发展与农业现代化背景下,作为农业产业化模式之一的订单农业对于解决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订单农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农民权益受损、履约率低等诸多问题,这不仅动摇了农民和农业企业参与订单农业的信心,也使人们对订单农业的前景产生质疑。因此,研究订单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引导订单农业向规范化、法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了订单农业发展的相关基础理论。法学理论方面,从农民发展权理论出发分析订单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不完备法律理论阐释必须对订单农业进行监管,通过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分析保障订单农业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经济学理论方面,主要是从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来分析订单农业中违约问题的根源以及农户和企业的契约选择等。同时,充分借鉴了美国、法国、日本、印度等国在发展订单农业中的经验,得出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有力启示。
论文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访谈的方式,以湖北省为例对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考察,同时辅以文献考察,初步掌握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总体状况,从订约、生产、履约等环节全面分析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指出订单农业中违约率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外,还有订单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等主体因素,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制度因素都会成为订单农业的发展障碍因素。
最后,以农民权益保护为基点,从订单农业监管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补贴法律制度、信贷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利益代表与表达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协调与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来协调订单各方主体利益,通过订单农业中农产品信息显示机制和订单动态监测机制将农产品价格和订单运行等信息及时传达给农民(农户)和涉农企业等主体,引导其作出正确的决策;通过在基层设立订单农业服务站开展综合服务,设立农业仲裁机构和巡回仲裁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订单农业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另外,还从订单主体法律文化培育、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完善、订单农业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建议,以期为订单农业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