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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品原料制售是有毒有害食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的源头,这一行为对食品安全有着严重的危害,需要得到刑法的规制。本文通过考察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社会危害,反思现行司法认定结论与根据,提出完善涉食品安全犯罪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刑法规制的具体对策。除引言外,本文分三章。第一章“非食品原料制售涉食品安全犯罪概述”是对非食品原料制售与食品安全犯罪之基本关系的厘清。非食品原料的毒害性与刑法中的“危险物质”有别,体现在经食用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上。非食品原料制售之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意义重大,它位于犯罪链条的顶端,不仅从客观上为毒害食品的加工与销售提供不可或缺或更为便利的帮助,而且从主观上生成或加固毒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者的犯意。第二章“涉食品安全犯罪非食品原料制售司法认定的反思”是对非食品原料制售涉食品安全犯罪现行罪名认定的反思。当前,司法机关选取的罪名有三,分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体现出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危害本质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但不符合“其他方法”的特征;“非法经营罪”仅适用于部分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定罪,且总体上未反映其对民众生命、健康的实质危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正犯形态不适用于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其共犯形态仅能在非食品原料制售者与食品生产、销售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时适用,具有局限性。第三章“单设罪名与要件设定:非食品原料制售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是基于司法认定的局限从立法视角对非食品原料制售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本文持非食品原料制售单独入罪的立场,认为对不特定及多数人生命、健康与重大财产利益的危害是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据此将罪名设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非食品原料制售在客观上表现为制造与提供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本质是帮助行为,它不能单独危害食品安全,须结合毒害食品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危害食品安全。基于对重大法益保护刑法提前介入的考虑,应将此罪设置为行为犯模式,以指向食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行为的着手为入罪起点。非食品原料制售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明知”是此罪认定的主观方面,由于非食品原料具有化工与药品原料的属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有正规生产资质的制售者与无生产资质的制售者不同的入罪形态。在主体要件上,不仅包括制售非食品原料的自然人,也包括制售非食品原料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