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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各项相关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既是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也是近些年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在我国仍然属于新兴产业,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高房价问题最为突出,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核心问题。近几年,我国已被无可争议地冠以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年”,主要用来控制房地产投资过热和房价疯涨的局面。然而,调控的效果已是有目共睹,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并不明显,大量商品房积压,房价已经远远超出居民可承受水平,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场和政府力量的有机结合,是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实现房地产价格合理正常回归的有效途径。首先,住房不能简单定性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住房既是城镇居民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又是高价值的物品,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完全依靠自己的财力获得所需住房,因此,不能完全以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住房的供给与价格问题。居住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保证城镇居民“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责。住房问题处于商品交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领域,市场与政府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既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又能稳定房价的目的。其次,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角色定位,转变政府职能,加快限权问责的进程。在适合市场化的领域,需要约束政府权力,不要“与民争利”;而在住房社会保障领域,政府则要严格履行职责,不能把安居问题推给市场。除此之外,土地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土地市场的发育非常不充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以强制性权力介入土地交易,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土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变革,包括强化农地所有权,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使其向真正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回归;放开公益项目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需地者之间的有偿转让;严格限定政府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围;严格执行除必需划拨土地之外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从土地源头上治理土地寻租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