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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法律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部变迁史,鉴于南非历史的演进历程,由于受西方宗教法及欧洲两大法系的影响,南非法随之不断地发展,南非婚姻法的历史亦是如此,并最终形成了传统习惯法与现代成文法、英国普通法与罗马—荷兰法并存的多元法律格局。南非婚姻法律制度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婚姻形式的多样性上。随着1998年《习惯婚姻承认法》与2006年《民事结合法》在南非的相继实施,在南非获得法律承认的婚姻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即民事婚姻、民事结合、习惯婚姻并存。此外,在南非还存在着许多不受普通法保护的婚姻形式,主要是宗教婚姻,如伊斯兰教婚姻、印度教婚姻以及基督教婚姻。这些不同类型的婚姻形式共同构建了南非的婚姻形式。如今,南非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缔结不同形式的婚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并且他们的权利不会因婚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律赋予他们同样的保护。南非离婚制度也颇具特色,法定离婚理由在1979年《离婚法》中的规定以及“子女代诉人”制度在1987年《离婚调解法》中的确立,无疑都体现了南非立法机关对妇女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此外,“司法别居”作为南非曾经独具特色的制度,尽管因为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而被废除,但本文认为其仍有适用的意义,尤其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南非婚姻的法定财产制度,除夫妻双方借助婚前合同加以排除外,直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婚前合同作为夫妻双方的合意,其具体内容决定了何种婚姻财产制度的适用,体现了南非法对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保护。南非婚姻法律制度的多法系、多元化的特点,在为南非公民的婚姻权利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婚姻制度的不统一,最终制约着具体婚姻制度适用,因此南非婚姻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实现南非婚姻法的统一将是南非婚姻法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