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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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出于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保障等各种原因,约定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于另一方或子女所有的情形十分常见,该房产分割协议对内具有约束力自不待言。然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名义人因个人金钱债务列为被执行人,该房产被纳入执行标的范围,此时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对外效力如何?也即是说,约定所有权人依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主张排除强制执行能否得到支持?在办理过户登记前约定所有权人对该房产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争议不断,立法规范缺失导致执行实践混乱,是攻克“执行难”问题的阻碍之一,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本身的性质和效力出发,最终落脚于判断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以往的论文大多仅以实体法为视角从离婚协议的债权效力出发,主要探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被撤销的问题,无法解决涉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强制执行问题。鉴于此,本文从立法和司法现状着手,具体分析了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在阐释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产生的债权有排除执行效力的理论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究了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对强制执行阻却效力的规则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的现状与问题。以299份案例为样本探析现行有关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执行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现状,揭示了我国存在相关规定不明、司法实践混乱、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第二部分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问题成因分析。学界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界定不明、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力的认识不一,约定所有权人依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取得的权利类型不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范围模糊,尤其对于债权能否排除执行具有争议。第三部分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的理论基础。国内现有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事实物权理论以及生存权保障理论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所有权人享有的过户登记请求权能够排除金钱债权执行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个人债务下房产未过户时离婚协议的排除执行效的规则完善。合法房产情形下,认定约定所有权人依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取得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须从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和离婚双方无逃债恶意两个方面加以限定,以维护债权人利益。违章建筑情形下,明确违章建筑具有可执行性,经移转约定所有权人获得事实处分权,指出由于违章建筑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强调执行违章建筑救济规则的特殊性就在于违章建筑在查封前已移转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属于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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