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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其中就包括网络名誉侵权问题。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法律和道德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网络甚至被认为是不受世俗约束的另一个自由世界,其中充斥着侮辱和诽谤的信息。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给现实中处理网络侵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历时近一年,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微博第一案”,在2011年8月作出了终审判决。①法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极大地发挥了个人的创造性,对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但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试图基于“微博第一案”,对网络名誉侵权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解决日益严重的网络名誉侵权问题尽一份微薄之力。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微博第一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被告的主张、两审法院的判决和各方的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案件的两个焦点性问题。同时,通过分析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为下面问题的探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结合“微博第一案”,运用主体分析的方法,针对侵权内容的发布者、传播者和网络服务商,对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问题分别展开探讨。其中包括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发布者的责任及限制,传播者和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及责任承担等。第三部分,探讨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经常发生冲突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其冲突的三项原则,包括公共因素考量原则、网络言论自由优先原则和个案法益平衡原则。结合“微博第一案”,进而提出了实现网络名誉权和网络言论自由平衡的具体措施。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名誉侵权问题多发的现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主张以单行法的方式具体规定网络侵权问题,建立有限制的网络实名制,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