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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这个理论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公共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如何限制,直接关系到我们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力度、范围和程度。而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力图通过一系列的论证,拓清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限制之界限,为公共利益限制私有财产权提供一个宏观的标准。本文首先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的历史演进的简要介绍,说明了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理论在西方所经历的神圣、修正和重新巩固的过程,从而提出其中蕴涵的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之抽象界限,即公共限制应最大限度的维护财产权的私权特性的界限。接下来,本文又进一步运用了美国学者关于“运行中的财产权”的概念,驳斥了一种可以以公共利益任意压缩财产权利保护范围的弹性财产权的概念,从而阐述了这种理论误区导致的后果和维护财产权利的私权特性的界限的重要性。考虑到这个界限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提出这个界限的基础上,本文又通过探讨美国的征收、准征收和公共管制制度,来讨论如何在具体操作中实现公共限制下维护财产的私权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了公共利益要件、正当程序要件和公平补偿要件对保护私有财产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提出了以公平补偿要件作为公共限制滥用的突破口来解决现实问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随后,通过对中国的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理论演变的回顾,以及与上文论证的对照,分析了当前中国在调整公共利益限制私有财产权利时由于淡化其财产权的私权性而存在的理论上的问题,即在公共限制时忽略了私有财产权利的对抗性。本文对因为这种理论模糊而导致的立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做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最后,本文给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结论:本文认为在面对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冲突时,首先应坚持财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的本质特征,对抗公权力侵害,并最终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当我们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危害到公共利益而承认对其的限制时,本文认为应当始终把维护财产权的私权特性作为公共利益限制私有财产权之界限,在最大限度地维护财产权的私权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平衡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局部的调整。而不是以公共利益随意的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轻易的剥离财产权的核心特质,使财产权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其次,此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我们为公共限制设定正确、合理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正当程序要件,公平补偿要件和公共利益要件。最后,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根据私有财产权受到限制的程度地不同,对公共限制中的征收、准征收、和公共管制设定各种不同的救济程序和措施,使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体系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