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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近年来回收再利用行业飞速发展,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专利产品也遍布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专利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的相关规定,导致专利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难以认定。而在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又难以统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文章主要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视角下分析了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共分四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解释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来源和作用,并对专利产品修理和再造进行了概述。由于我国对修理和再造的区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和研究了美国和日本对该问题的区分标准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其中“整体报废”和“本质部分”等判断标准。并在文章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目前在学界争议较大的“过滤器改造案”和三个“旧瓶装新酒案”,认为在判断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时需以“整体报废”为核心,对再造的认定必须以实际上构成“新的生产”为标准,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我国发生的这两个专利纠纷案中被告的行为均应属于修理而非再造。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专利产品修理再造的判断规则的建议。在参考“整体报废”和“新的生产”标准的同时,立足于基本国情,考量利益平衡等关系,从宏观的角度建立一个相关的价值体系,使得司法实践中能有一个合理的参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