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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内常见的一种破产案件,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形式不容乐观,整体经济受下行经济趋势冲击明显,商业银行其自身经营风险也被这波经济下行持续放大。商业银行破产案件的发生也与我们不再遥远。商业银行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其经济地位,在处置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上,应该更加慎重。并且针对商业银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性,提出适配其特殊性的储户债权及同业存款债权的保障体系。从域外实务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在面临经营危机时,较少直接进入清算程序,多数是先进入接管程序,力求实现重整来维护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文写作过程中许多观点形成的第一落点是该商业银行在重整过程中,第二落点为在破产过程中难以顺利实施重整,进入清算程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案例较少,可参照的本国成熟的商业银行破产处置方式匮乏。且在处置很多债权问题时,存在许多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典型的有《商业银行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涉及到清偿顺序的冲突等等。如果无法解决好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赔付冲突,就很难在推进商业银行的破产进程中得到足够的支持。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储户债权人中的对公储户债权及同业债权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各方债权人难以达成共识,对破产流程的顺利运转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用我国商业银行发生经营问题时保障各方债权人的权益的道路。以包商银行接管方案为例:包商银行接管及重整方案最终是通过存款保险基金赔付部分对公储户债权,用“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同业存款债权的方式,处置这部分债权。包商银行处置过程中给出的处置方案,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度研究探讨。在借鉴域外的商业银行破产中储户债权人的债券保护经验时,存款保险基金这个名字总是反复的出现,存款保险基金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且在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于2015年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但是针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模式及其参与商业银行破产的方式仍在探索阶段,当前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被解决。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的方式,从多种视角观察、以多方利益思考。提炼出一套在商业银行破产时针对储户债权人及同业存款债权人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