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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在监督制约公权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对现实问题的反思推动着理论与实践层面开展对行政问责的探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朝着制度化和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并且已经基本建立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框架。近年来,化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各个方面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政府也因此开展对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回应社会压力。事故后对行政人员的强烈问责并不是行政问责的重点和目的,以问责强化责任落实才是行政问责的真正效用,然而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多方困境却影响着问责效用的发挥。首先本文从当下化工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态势、国家对安全生产、危化品监管等方面的重视入手阐述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相关文献、政策文本和事故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从行政问责的概念出发,确立了“行政问责是问责主体依据已制定好的责任标准对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的分析思路,设定行文框架。文章以法治政府、治理与善治为理论基础,两种理论对于文章架构安排、困境分析和路径探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笔者以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领域行政问责的政策文本和16起重特大化工安全事故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文本分析法,借以探究化工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所存困境,即制度困境、主体困境和客体困境。首先行政问责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政策文本法理依据不足、制度短缺(缺少统一高阶的成文法)、制度模糊(不明确的事故问责内容)。其次行政问责的主体困境主要表现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双重乏力。同体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大和责任难以界定清楚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权力机关在参与过程中出现了失语与缺位的现象。再次行政问责的客体困境主要表现为问责客体界定不清。不同层级官员的问责结果差异明显,且呈现出不平衡特征,也就是行政问责客体的现实偏差。最后针对以上行政问责运行过程中的种种困境,结合法治政府理论与治理与善治理论提出完善路径,从行政问责形式法制化和实质法治化着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规范、推动多方主体参与形成问责合力、明确责任边界范围等方面促进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