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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于建设透明政府、防止权利腐败以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其在案件受理、证据规则、案件审理、司法认定等方面均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进而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并没有起到对政府信息公开所应有的“倒逼”作用。为此,本文从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理论出发,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理论和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剖析,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微观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一章,从宏观层面着手,详细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一般原理”。首先,厘清了政府信息的内涵,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方式,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其次,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并探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于保障民众知情权以及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的基本功能。最后,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救济模式的配置。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二章到第五章,从微观角度出发,分别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理过程中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和举证责任这三个重要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同时对司法认定这一重要内容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的原因,并就扩大受案范围的难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其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当事人资格认定难的问题,剖析了我国在原告和被告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的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对“扩大原告范围”以及“被告资格认定中的难点”提出了相关建议。再次,研究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并对被告举证责任和原告举证责任分别进行了优化。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缺乏对例外信息的具体认定方法的现状,详细论述了例外信息的认定方法,并从微观层面上讨论了例外信息的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