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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的快速增长,犯罪日益复杂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贩卖毒品、贿赂犯罪、伪造货币、网络犯罪等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传统的侦查措施往往束手无策,侦查机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处境也非常尴尬。对待这些隐形特征的犯罪,诱惑侦查独有的发现犯罪线索、在犯罪前介入侦查、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控制犯罪分子行动等功效性特征方面往往具有常规侦查手段难以比拟的天然优势。实践证明,国内外侦查机关应对上述高发犯罪态势与特殊犯罪类型的挑战过程中,诱惑侦查被广泛的应用于侦查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侦破案件效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可,又处于高度保密状态,诱惑侦查始终处于“地下”运作的状态,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但是并没有对诱惑侦查在程序及具体的应用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这种权利缺乏制约,导致侦查权滥用,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诱人犯罪、诱人犯重罪的违法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研究不当诱惑侦查的现实危害,剖析引起危害的立法层面的因素及探讨解决对策,对于构建科学的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当诱惑侦查的案例为切入点,采用个案分析法,以个案的危害窥视我国诱惑侦查的运行现状,并分析产生危害的深层次原因;采用比较分析法,以美国谢尔曼诉美国案件为例,借鉴国外的经验,分析查找我国应用诱惑侦查中人权保障的不足,提出我国诱惑侦查的应用规制措施,包括诱惑侦查的主体及适用案件范围;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界定;诱惑侦查的启动条件;诱惑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当诱惑侦查的救济措施。最后,笔者以为,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法制的逐步完善,相信诱惑侦查的负面效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会逐渐减少进而得到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