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法律对策——兼论广西农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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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保证食品安全及动物福利等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正确处理贸易与其他公共利益的关系影响着多边贸易体制法律规定及各国的国内法。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WTO协议的实施,关税及传统非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正逐步削弱。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对新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以其表面的合理性、目的的隐蔽性和操作的灵活性被频频运用到国际贸易当中去。作为规制TBT的主要国际法,即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适用相应法规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又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了实施国滥用的可能性,并给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机会。TBT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均以发达的经济技术为基础。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发达的经济及先进的技术水平,从而在制定、采用及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限制进口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所实施的TBT给发展中国家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质量不高、农兽药残留量限制的检测手段落后,加上国际贸易环境中保护主义的抬头,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我国农业已成为受TBT困扰最为严重的国内产业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农产品与东盟之间全部实行“零关税”,广西与东盟之间的农业结构有很强的趋同性,如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广西农产品贸易所受的冲击将不堪设想。基于以上农产品受TBT影响的现状,本文对我国建设与完善TBT法律制度、构筑TBT防范体制等法律策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国际法法律规制。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目前的研究成果对TBT对定义和实质进行界定,其次阐明了TBT的形成及主要特点,分析TBT与“不必要”障碍的区别及演变原因,为进一步研究TBT的法律规制作了铺垫。第二章通过与行业、受阻国别及农产品类别的比较来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制于TBT的主要表现及原因。第三章在分析我国运用TBT协定的不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与TBT建设过程中存在差距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TBT法律制度的策略。第四章主要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主要货物实行“零关税”后,东盟农产品对对广西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加强广西名优特产的标准认证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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