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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进入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由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不合法等情形,检察院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补充和组织证据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经历的程序,但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我国侦查理念过分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补充侦查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不足。本文在分析补充侦查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构想。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以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约有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论。笔者在这个部分主要介绍了五个内容。第一,补充侦查的概念。笔者认为界定补充侦查的概念,应该正确把握补充侦查启动的条件。补充侦查的启动条件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犯罪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非法等。第二,补充侦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三,补充侦查的性质。补充侦查的性质表现在补充侦查还是侦查行为、补充侦查具有补充性、补充侦查具有正式性。第四,补充侦查的分类。笔者在文中分别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起因、补充侦查主体对补充侦查作了分类。第五,补充侦查的原因。第二部分,补充侦查的立法比较考察。第三部分,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将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延长办案期限,互借时间;案件退补数量增加,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数量较少;侦查机关屡退不查或补查不力;检察机关补侦提纲亟待规范;庭审阶段还存在补充侦查等。补充侦查制度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单纯追求实体正义;我国侦检关系的现状,导致补充侦查监而不督;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认识有分歧;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等。第四部分,补充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在分析补充侦查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基本方案。第一,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立法;第二,加强对补充侦查的监督;第三,构建检察机关引导取证制度,降低案件补充侦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