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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该制度之下,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包括婚姻法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的规定,以一方名义为股东时股权的被执行及股东权利行使瑕疵,规定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实践中怎样操作的问题,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等,都与其它民商事法律存在一些冲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制度,然后分四章分别讨论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有限责任公司下个人股权问题、男女双方养老保险金问题以及一方继承问题。对于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问题,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为共有,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哪些作为投资,哪些为投资的收益,取得时间的规定等,法律在规定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有的同时,却没有规定亏损的共同承担,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一方名下股权问题,包括被执行时的具体操作,现行法院一般并不通知配偶另一方,而是简单地依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一方名下股权的行使问题,公司法也没有规定配偶一方的权利,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从而使夫或妻一方行使股东权利时依公司法之规定,并不需要征求配偶一方的同意,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无需事先征求配偶一方意见,由此导致损害配偶一方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养老保险金方面,法律规定为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里的养老保险金并不等同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来说,这个是比较好计算与分割的,但是,对于未到退休年龄的人来说,计算未来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是繁杂的,工作量相当大,而且,在将来该人是否能够领取养老保险金也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法院的做法一般都是按个人账户中的数额予以分割,但这又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在夫妻一方继承第三人遗产问题上,由于婚姻法规定继承的遗产为共有财产的规定导致有人利用继承法及婚姻法的其他规定,恶意逃避继承,使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遗产变为一方名下,损害了配偶另一方权益。为解决上述法律之间冲突,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妥善解决夫妻之间与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在保留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同时取消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会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使社会财产制度更加清晰,使夫妻离婚以及执行等案件更加简单快捷,降低社会成本,减少诉讼风险及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