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hdx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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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行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曾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分散经营的家庭组织形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农业生产已由单一的资源约束转变为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开始变得后劲不足,增长趋缓,"三农"领域累积的矛盾和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因此,要解决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突破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约束,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村经济领域的一种新的组织创新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肩负着缓解"三农"困境的主要历史任务。国外发达农业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组织力量。  本篇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以农业专业化生产为基础组建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适应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等合作社原则组建的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形式,不包括乡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形式。  在我国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农村地区已经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们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能够引领农民整体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捷的方式进入市场,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它们是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和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可以使农民分享到技术进步和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利润;它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组织保障。这些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继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农业产业组织和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也是公有制在农村经济领域新的实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自主创造和自愿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萌芽时期。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规模小、覆盖面窄、结构松散、管理不规范、市场竞争力弱。同时,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诸如市场环境、意识形态和政策法律等也不尽完善。  如何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产生和蓬勃发展,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产生和快速发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制度创新: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从无到有,并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这涉及到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制度创新问题;二是如何保证现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使其真正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力量之一,这涉及到组织内部的制度创新问题。  为了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制度创新方面的规律性特征,本文选取了四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研究分析,它们是商业化色彩浓厚的美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强调传统合作社原则的丹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禀赋和文化背景方面与我国相似的日本的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它们在产生背景、发展阶段、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和地区在历史背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背景、内部制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也存在着差别,但同时它们的发展状况也反映出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特征,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所有、农民控制和农民受益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需要经历一个从发育、发展到规范的发展过程,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通常会形成一个组织体系,即由基层合作社到区域联合合作社再到全国性合作社;政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助推器;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和组织调整,其组织形式越来越趋近于投资者导向型企业,营利倾向明显加重。  本文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关于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以揭示经济组织存在和变迁的理论根源,进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制度创新提供一种分析范式。  人们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企业本质的认识各有偏颇。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完整的表达企业的本质属性,即企业是具有生产性功能(利益增进功能)和分配性功能(利益协调功能)的经济组织。根据这一核心思想,人们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企业的生产函数表达式,在函数表达式中引入了市场制度、经济制度和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等制度变量,并进一步构建了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即O=IMTf(e、g)。其中,O为组织制度,I为制度环境,M为市场制度,T为技术环境,e为生产要素,g为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与治理结构相关的制度安排。其中,I、M和T统称为经济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e和g统称为经济组织的内部条件,体现了经济组织的生产性功能和分配性功能,即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要素条件和内部制度的设计决定了组织的不同形式和有效性。这个函数表达式的具体含义是:组织制度的产生是人们在现有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生产要素的拥有情况,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经过多次博弈,并经过预期成本收益的计算,最终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达成新的合约结构,形成新的组织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是对原有制度安排的调整或变化,其本质是对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生产。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潜在收益或者获取外部利润。当制度变迁主体认识到"外部利润"的存在,为了获得这种"外部利润",就会形成行动团体,设计制度装置,开展制度创新。如果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制度变迁的实质就是"外部利润"的内部化,也就是潜在收益的实现过程。  根据构建的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理论模型,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范式,从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市场制度、技术环境)和内部因素(生产要素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展开对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来自市场和生产两个方面。市场方面的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的节约、风险的降低和不确定性的减少、市场结构的改善(即市场地位的维护收益)等。生产方面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规模经济的实现、现代生产要素的运用、产业化的增值收益等。这两方面收益的获得都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合理有效的内部制度安排,主要是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因此,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归根到底来自于"组织收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主要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在内的制度成本、市场环境不完善造成的成本(简称为市场成本)、生产要素匮乏带来的成本(简称为要素成本)与组织成本等。  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产生,就必须使农民在组织创新过程中实现"潜在的利润",使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只有增大组织创新的利润空间,增加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同时降低预期成本,才能促使农民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在这一制度创新过程中,外部环境对组织创新"潜在利润"的影响比组织的内部制度更为重要。因此,目前,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任务就是优化组织发育的外部环境。而在优化外部环境方面,政府显然比私人更有效率。政府的有效作为可以大大降低组织的创新成本,增加创新收益。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发育的良好环境。而政府在改善经济环境方面责无旁贷。因此,政府要在立法、教育、政策扶持和市场环境完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方面,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成为影响组织效率的关键因素。尤其是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逐步成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日益依赖于科学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必须进行及时的制度调整和组织创新,以保证其持续的发展能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它能够发展到今天,主要在于其内在制度的合理性,内在的制度规定适应了外部环境的变化,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它经历了一个从古典合作社到现代合作社再到"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从合作社内在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合作社有自身的发展周期,它的制度安排总是由不规范的、随意的向规范的、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越来越趋近于现代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接近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产权越来越趋近于私人产权。可以说,合作社已成为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农业领域的现代企业制度。  实际上,无论合作社的原则和内部制度如何调整和创新,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它的制度核心是永远不会变的,即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交易额(惠顾额)返还的基本原则,而实现这两项原则的关键在于社员作为所有者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惠顾者)身份二者的同一,即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才能加入合作社并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组织形式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合作社的生命活力所在。  本文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等内部制度安排进行了理论分析,主要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部分。外部治理主要是指市场环境、意识形态、资源禀赋等对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影响,内部治理主要是指资本结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等。得出的结论是,在外部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的制度设计,尤其是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特征主要是行政色彩浓厚、受到传统合作组织资源的影响和约束、能人效应突出、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很低、传统合作社原则难以体现。因此,要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提高经济组织的治理效率,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整合传统的合作组织资源,实现新旧两种合作资源的有效对接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条件存在差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形式和发展层次也不尽相同。就目前整体状况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基本的组织形式,这两种形式还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共存下去,同时,还存在着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的过程和趋势。农民专业协会(或研究会)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级形式,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随着会员经济实力的增强,它就会通过会员入股投资来购置加工设备,兴建仓库,从事统一的营销业务等,使松散型、非实体性的专业协会向更高层次的紧密型、实体性的合作社转变。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同的发展路径,但是向其更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更有效的合作社发展是它的一种发展趋势。总之,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以农民协会为基础,以专业合作为重点,以股份合作为方向,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总起来说,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发展趋势,可以参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在不违背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核的前提下,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具体的说,我国应形成以自愿加入、产权明晰、民主管理、限制资本分红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等为核心的合作社原则,以此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框架。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不能进行强求,要使农民从自身经济利益角度的考虑来自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它是经济组织而非行政或政治性组织,要坚决排斥按行政乃至政治的机制来运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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