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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重点评价范围应为排污混合区及平台附近海域;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为平台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及海洋石油开发生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 北部湾油田环境影响后评估结论有: (1)溢油应急是油田防污染之重点,更新的溢油应急计划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目前,W12-1A平台执行的是1998年《北部湾涠洲油田溢油应急计划》。调查时,当班的南海203守护船没有配备《北部湾涠洲油田溢油应急计划》中要求的20桶GMS-2消油剂和9米长消油剂喷洒臂。据湛江分公司专家解释:所要求的消油剂配置在涠洲岛终端处理厂,建议湛江分公司与政府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或依要求配备在南海203守护船。 (2)W12-1A北500m附近表层沉积物处于强还原环境,多项污染物含量很高。据湛江分公司专家解释:该站附近有富集硫化氢,建议湛江分公司进一步查清其面积范围。倾倒在海底的钻屑对底栖动物区心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污染源周围,钻屑像地毯一样覆盖着海底,导致产生缺氧条件,海底沉积物中产生有毒硫化物,底栖动物区系因此发生不同程度的绝灭(Karl-Heinz Van Bernem)。一旦钻井停止,油田投产,在钻井区才有可能探测到生物效应,或石油污染的减少,在中等受影响地区,通常要经过2—3年,大型底栖生物才得以恢复。 (3)目前污水处理系统的进水口均未设采样口,无法分析处理系统的处理效率。建议在进水口设采样孔(包括在今后新建项目设计时应设计好),以检测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油田附近海域贝类铬超标,由油田有关部门提供的油基泥浆的基本配方来看(主要成分为乳化剂及生石灰等),铬超标与油田开发生产无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