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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有精神的动物,对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是对人的肯定和对一个人人格的尊重。有损害即有救济,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体现了对权益损害的救济,从而实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理念。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侵权”和“违约”是导致民事责任的两大主要原因,因此,笔者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范围的研究上,也采取了“侵权”和“违约”这种两分法来进行探讨、论证。本文把该范围划分为两大部分,即“侵权”所致和“违约”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客体范围和主体范围两部分,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来论述。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在理论上包括:人格权益、身份权和特定的财产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已经在理论界得到一致肯定,但是婴儿、精神病人等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以及胎儿、死者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在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之内,这在理论界存在不同声音。本文将对此一一阐述。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其,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其存在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模式和限制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对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了探讨,笔者持肯定的观点。其次,笔者从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以及国际立法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立法分析。再次,笔者对在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模式进行探讨。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对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限制的建议,以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
笔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立法的建议。包括:构建一般人格权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