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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石,其涵义就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宪政,从本质上要求国家权力只能限制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运行,同时也赋予公民在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违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权利,最终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及自由的宪政目的。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理念及我国传统的重事实、轻程序的司法实践等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赋予侦检机关较大的权力,而与此对应,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救济权利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造成侦检机关滥用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而这与宪政所倡导的保障人权显得格格不入,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载入我国宪法,为适应逐步完善的市场体制以及现代文明对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我国已开展新一轮刑事诉讼体制,特别是刑事审前程序体制改革。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研究如何有效地克服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现有缺陷,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最终实现宪政目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宪政及法治的基础理论,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如英国、美国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研究和比较,借鉴、吸取两大法系国家刑事审前程序制度设计中的合理内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了在宪政视角下我国刑事审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功能,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强化司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并在该改革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以期对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