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入罪现状与问题:以四川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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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则必须依赖于国家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在这种社会秩序中,为了维护多方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开始不断地涌现,特别是作为典型的公权与私权矛盾冲突的妨害公务罪,近年来案发数量高居不下。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不仅严重威胁了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更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虽然中国《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列举式的规定了本罪的妨害对象,抽象的概括了客观方面的手段和方式,并且明确了刑罚幅度。但由于立法条文的过于简洁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却纷繁复杂,导致各种模棱两可的社会认知和司法认识。例如,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暴力、威胁”手段程度、以及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犯罪构成方面的认定一直饱受人民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发生在理论界,也存在于办理该类案件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  当下,司法实务部门对妨害公务犯罪对象的入罪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为是否将合同制人员纳入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同时,对“暴力、威胁”手段的内涵和程度尚无明确规定,使得“暴力、威胁”手段进一步扩大化适用,导致治安问题刑事化处理。并且,公务行为是否应当具备“合法性”条件的认定不统一,加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直接导致案件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具有争议的问题并完善本罪立法,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便是笔者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  文献综述发现,绝大多数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研究均局限于立法和刑事政策的讨论,只有两篇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统计报告,这种研究局面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罪司法运行现状的认识存在偏差。有鉴于此,本文研究了四川省63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妨害公务刑事判决书,共计162份,244名被告人,时间跨度2013至2015年。基于主题,根据妨害公务入罪的相关指标挖掘了21个变量,通过整理归纳,分析和梳理该类案件的入罪现状,以期通过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立法、司法及刑事政策等建议。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政策,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章:“导论”。首先通过解读当前热点新闻和案例,引出妨害公务入罪面临的系列问题。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轻微肢体接触等“暴力,威胁”程度明显较轻的行为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执法者执行公务不具备合法性要件,能否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次阐明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再次,笔者针对本罪犯罪对象、行为手段及程度等入罪争议问题,梳理各种学说,回顾国外内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检讨其研究的不足之处与尚须挖掘之处。  第二章:“研究资料、数据与设计”。主要详述了笔者以判决信息为研究基础,通过对妨害公务案例的大量收集和归纳整理,观测本罪在司法运行中的入罪现状及问题。首先,介绍了样本地区的选取,运用Stata软件对四川省的各个地级单位分别随机抽样选取3个县级行政单位,确定了63个县级行政单位。其次,介绍了判决资料收集的步骤和程序,本文实证研究的样本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罪名只涉及妨害公务罪,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法院层级均为基层法院。在对收集到的文书进行筛选后共得到妨害公务案件162份,涉及被告人244人,样本总数为244件。最后,在判决样本收集完成的基础上,对妨害公务罪尚需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编码,并将案件信息依次录入,以便笔者客观且谨慎地对妨害公务入罪现状及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三章:“研究发现:从犯罪构成谈司法运行”。本章通过分析244份样本数据的基本情况,从六方面对本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入罪现状及其特征进行概括总结。案件起因方面,交通执法极易引发妨害公务,经济纠纷、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激增。犯罪对象方面,警察为行为人主要攻击的目标,且对象范围扩展到工商等行政部门,针对聘用人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局面。行为手段方面,推搡、抓扯、辱骂等轻微的肢体行为突出。妨害结果方面,大量案件并未出现伤害结果,产生伤害结果的以轻微伤居多,轻伤则是极少数。公务活动方面,公务活动主要集中在警察接警出警,而行为人拒到派出所极易与警察引起暴力冲突。辩护方面,较其他犯罪而言,被告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率较高。  第四章:“讨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探讨妨害公务入罪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通过梳理各家学说、分析观点利弊,继而提出了笔者相应的见解。首先,针对经济纠纷、家庭琐事等所占案件起因比例逐渐扩大的情况,提出公务人员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执法,适当地介入人民群众之间的民间纠纷。其次,对妨害公务罪妨害对象的认定标准应严格采用身份说,从而将合同制人员排除在犯罪对象的范围,由于执法工具与公务的顺利进行有着密切的关联,故而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再者,明确暴力含义,以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鉴别行为手段,有效区分轻微肢体冲突与暴力行为,同时划分威胁的具体范围。界定本罪的行为程度,就暴力下限程度而言,应采用实害犯说,主张行为人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最后,肯定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是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前提,并以实体和程序的标准总结合法公务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立法与司法建议”。总结归纳全文观点,提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议。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增加与公务执行有密切联系的执法工具。本罪的前三款入罪标准应达到轻微伤或执法工具损失5000元以上的结果,且以轻伤或5万元损失为上限,若造成轻伤或5万元以上结果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从刑法但书的出罪功能、刑事政策的积极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提出了对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司法慎刑对策。并且主张犯罪对象为警察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实行异地受理机制和鉴定回避措施,以避免出现警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最后,提出加强公务人员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讲究执法策略和艺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弥合法律认识的分歧。  妨害公务的相关实证研究目前尚未真正开展,本文建议更多学着和实务人士参与到妨害公务罪运行现状的调查研究中。限于篇幅,本文虽进行了妨害公务入罪方面的研究,但是国内与国外法律的比较以及入罪后理论探讨等方面存在不足,下一步的跟踪研究希望能够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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