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还将进一步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心灵易受伤害等问题。然而,现有的监护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心理疏导制度虽然能够缓解困境,但无法全面彻底的解决问题,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应运而生。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在未成年人与父母存在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愿履行代理人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有受损害之虞时,由法院指定,代未成年人进行程序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特殊类型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人,既不是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可以帮助存在意见表达缺陷的未成年人表达意见主张、陪伴未成年人出庭,减轻其心理创伤,并作为未成年人与法院沟通的桥梁,促进家事纠纷的合理解决。为了探求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是否值得适用、怎样合理适用、以及如何推广适用的问题。本文以各地家事法院改革过程中探索实施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对比研究的方法,重点分析了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施行的名为“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的指定代理人制度的运行模式,以及运行模式中体现的需要进一步巩固的经验与出现的问题。再通过分析我国试点模式与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以及域外相似制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取长补短,完善试点之不足,构建应然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候选人由共青团、青少年保护组织、律师协会等机构组织推荐的律师、心理咨询师、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人员和申请成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志愿者共同组成。由每个区域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社会阅历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标准从中筛选,制定成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名册,供法院在需要之时选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当接触未成年人,以合适的方法探知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并进行必要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以及周围成长环境。在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需要辅佐未成年人回答法庭的询问,为未成年人发声。诉后,还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关注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为了便捷指定代理人的履职,应当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也应当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考核,以形成合力,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程序与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