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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法社会学思想作为当时西方最新的法学思潮,契合了国人希求通过移风易俗、变革制度从而实现社会变革的思维模式,在我国变法图强的背景下传入并对民国立法发生影响。在法社会学思想的传入进程中,一批既有中学背景又通西法的法律人为此作出了很大贡献,而民国时期蓬勃开展的法学教育和对外法学交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厘清法社会学的概念、梳理了其早期中国图景后,法社会学思想对旧中国民法的影响是讨论的重点,主要从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和私法社会化对旧中国民法典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如果说清末民事习惯调查的直接起因在于为当时进行的民商事立法提供资料准备,那么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则基于尚未启动的民法颁行的需求,更实在的原由是民商事纠纷调处和审判的需要。在调查方法上,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主要采取了问卷式和报告式,所涉范围遍及除五个省之外的所有地区,调查人员以审判人员为主,基本上按照西方法典文本的框架设计调查问题。由于立法的功利取向、法学研究的不够成熟及时机的紧迫,此次调查结果在旧中国民法典中体现得并不充分,不过并不能因此抹杀习惯调查的重要意义。私法社会化思想还原了法与社会的关系,与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导目标相适应。中国近代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一个怎样去实现的问题,是一个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在立法、司法中怎样改良或革命、渐变或急变的问题。私法社会化精神贯穿旧中国民法典文本的各编,反映了在法社会学思想影响下对民事法律体系和民事权利性质的更深层次把握。私法社会化是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础,还在于它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找到了私法施行的立足点:社会。具体而言,法社会学思想影响旧中国民法典的原因在于,法社会学思想是当时西方最新的法学思潮,它较好地解决了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迁之间的紧张,同时受当时社会思潮、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学人在面对西方法律制度和中国国情时所做出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