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e租宝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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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群体人数的增加,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现象的加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层出不穷。e租宝事件揭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定位不明确、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无具体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统消费者做出扩大解释,是指为满足消费投资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引发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后,在监管观念上,侧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双峰理论开始普及。社会分层下,政府应当履行行政职能,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多数不特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  e租宝案件表明了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特殊困境。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的电子合同不完全平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少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实说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互联网征信业务存在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风险,侵犯其安全权,消费者救济途径较为单一。造成困境的成因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缺失、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跨界、脱媒的发展趋势、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专业识别能力亟待加强、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而成熟市场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美国、英国、日本在立法、机构监管、行业监测、消费者纠纷解决上都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应该对国外经验去粗取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在立法上,应当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单独条目表示出来,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修改,充分发挥“软法”的协调补充作用,重视行业自律,制定规范的行业标准。在监管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单一对金融机构纵向监管转为对金融产品横向的功能监管,同时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制定“负面清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规则,从“买者自负”转向“卖方有责”,创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场景化驱动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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