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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社会中有法律,法律中有社会,法律根源于社会,又体现社会,作用于社会。社会变迁必然带来法律的变革。我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由此也引发了法律的变革,法律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法律社会化指法律面向社会,回应社会,顺应社会需求,进一步人性化、平等化、民主化,真正体现公民自由和权益,切实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在法律社会化趋势下,司法活动也呈现出社会化,这是司法活动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本文称之为社会化司法。社会化司法要求司法应该面向社会,顺应社会,回应社会的转型和变革,要求司法进一步人性化、人本化、民主化、平等化、民生化,成为公民自由、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伞、维护手段,成为民主、民权、民生、民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以社会利益为目的,充分尊重民众利益诉求,强调司法应注重对公民利益、社会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保护,要求司法尊重民意、民情、民利,广开门径,吸纳和顺应民心、民意,推动司法大众化。相比于以前的司法活动,社会化司法具有法治化、民意化、民权化、民生化、民主化、网络化和能动化的特点。
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和司法实际,立足于法理高度,较为清晰地探索了社会化司法进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控制、限制、监督的机制和方式,明确地提出以法律化、制度化的体制和机能防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误用、专断和恣意,使之成为正当之权、法治之权、制度之权。
本文认为,法律与社会存在多元的复杂关系,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社会影响法律,社会变革、转型必然推动法律的变革,推动司法的发展态势转换,法律回应社会,顺应社会发展,因应社会而变革而转换。司法社会化既是法律回应社会,顺应社会的一个环节、一个方面,也是法律变革、司法改革的一个态势、一种形式。司法社会化要求法官打破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改变形式主义司法、机械司法,走向人本司法、能动司法、理性司法,积极、主动地追求法律的社会使命,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正当地行使司法权保护人权,维护民主、民权、民生、民利。
本文认为,在司法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法律,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法律漏洞、法律冲突、重大及疑难案件,借以推动司法的解纠纷功能,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但是法官不能任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恣意妄为,滥用权力,导致司法擅断、专制、不公。在当代中国,司法社会化要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制度化规制,实行实体(正当)性和形式(正当)性双重并存的控制、约束、监督,使之不成为脱缰的“野马”,成为法律控制中的权力,成为民主、民生、民权保护的机制。在社会化司法进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该面向社会,回应社会,以人为本、以人权保护和救济为本,立足于个人、社会、国家的协调,立足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均衡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保护和促进民生、民权、民利,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满足人民对正义的诉求。在社会化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前提,以正当程序为基石,追求程序正义、形式合理性、形式合法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控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配置、边界、方式和机能,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本文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治权、控权、限权,使权力有所抑制、规范、约束和控制,严防法外之权、非法之权、法上特权。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契机为基础,以保护民主、民权、民生为目的为灵魂,通过观念更新,制度改革和创新,法律实践的深化,建设和完善自由裁量权规制的正当化、合理化、制度化体制、机能和方式,有益、有效、有力地配置、规范、约束、控制、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和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误用,防范自由裁量权的专断、擅断、恣意,使之成为良性的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成为法律之下的权力,成为受制的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