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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参与问责的有效性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在问责过程中的主体权利,保障公民主体权利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问责,推进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公共管理之路,也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公民作为行政问责主体的一部分,对其主体权利的保护是充分实现“异体问责”价值的重要保障。本文沿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运用所学知识综合比较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释。公民作为行政问责主体的权利内容包括知情权、发言权、诉求满足权以及检举保护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比如通过选举权力机关代为行使,组建公民组织或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行政问责的全过程施以直接影响等。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有限、参与渠道不畅、政府应责系统不完善、公民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使得这些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本文提出通过采取调动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积极性、培养公民参与问责的技巧和能力、拓宽公民行政问责参与渠道、建立政府应责机制、完善检举人保护机制等措施,保障公民作为行政问责主体权利的充分实现,继而使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