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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电子商务时代所衍生之新型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主体规定,涉及各方之权利义务,自是其中关键却最有争议之处。《电子商务法》于其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类型划分后,在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也对特殊的小规模经营者作出了免于登记的制度安排。《电子商务法》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仅作框架性规定,由此难以确定——上述第十条所述之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所包含的实体内容是什么?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是否与传统商事登记程序相异?所谓豁免主体,其所遵循的豁免标准是什么?对其又应该适用何种方式来替代登记程序,以满足市场交易的信息公示要求,上述疑问皆无法通过一纸明文予以解决。综合上述言之,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现实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是其实体规则尚待明确,易引起权利义务内容不清晰、豁免范围不确定进而引起公平价值失衡问题;二是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一般实体经营的商主体相异而不宜适用传统登记程序;当下正值传统登记向网络化登记过渡之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适用的具体登记程序更应该进行完善,否则将会出现交易秩序混乱等问题。总而言之,应从实体与程序规则明确、完善这两个层面入手分析,寻求解决办法的有效路径。实体规则方面,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指经营者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确权行为,与之形成纵向非平等关系,亦只有如此,方利于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此外,为了划清强制登记主义的边际、回应时下商主体营业自由之现实需求,我国进行豁免登记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但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主体豁免规定中,并无明确的豁免标准,可借鉴韩国规定明确交易数额以甄别经营者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的作法,我国通过设置具体的经营数额作为标准以衡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模,判断其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设立配套法律制度以保障豁免登记主体的商誉和诉讼权利,据此,在豁免主体未享受到登记制度红利(保护商主体商誉和各项权利)的情况下,亦可正常经营。程序规则方面,首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公示适用的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促使传统登记与网络化登记对接,一来符合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制度目标,二来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以此形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之市场登记程序所特有的内容。其次,针对业已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第三方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通机制,将经营者于第三方平台的注册信息转化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当然若有不足,市场监管部门依然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充。再次,明确线上线下兼营之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须在其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即可,无须再次进行登记。最后,对于豁免登记的主体适用之程序,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及其内部评价系统构建豁免资格的审核机制,以确认经营者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豁免资格;二是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关于豁免登记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尽量消弭豁免登记制度所隐藏的市场主体信用危机;三是通过多方中介机构对经营者进行主体身份验证,从程序上保障豁免登记之经营者公示信息之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