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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作为确定债权实现的最后公力手段,能否发挥应有之用,关系着在此之前司法投入的必要性与有用性,也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充分维护。由于法律传统、司法理念以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我国法律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对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再加上执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的存在,使执行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需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补救。本文在对执行救济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的前提下,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构想。全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基本理论。本章分别从执行救济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功能价值等方面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概述。笔者认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程序或实体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并对引起执行救济的原因——瑕疵执行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为国外及其他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规定及救济方法的考察,笔者认为这些国家的执行救济制度规定相对完善,可以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公正的救济。并在与我国执行救济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国外及其他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同点。第三章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现状及缺陷。本章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并对缺陷进行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缺乏对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救济方式、欠缺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程序性救济方法、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第四章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构想。本章对执行救济制度的原则、执行救济的具体方法以及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设想。认为执行救济包括程序性执行救济与实体性执行救济两部分。建议建立执行异议并附之以复议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建立异议之诉制度,用普通诉讼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权利争议,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公正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