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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其中公共利益越来越受到侵害,由此日益受到学界和民众的关注,对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终良好实现。后两者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有较好的保障机制,当利益受到侵犯时,有终极的诉讼救济和国家强制保护。但目前在我国,当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热心人士”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律没有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关于是否应该及如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的热议,尤其是最新修改的民诉法首开环境公益诉讼先河之后,更看他山之石,可否攻玉。本文通过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该制度在国内外的存在及发展现状、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创建该制度的构思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来倡导在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及国际间法律交流的客观需要,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