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瑕疵收养行为在我国一直大量存在,我国现行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收养的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等,从而为大量收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根据。但由于我国收养法普及程度的不足和偏远地区各种条件的限制,与现实中瑕疵收养行为的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收养立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本文从林诉李某解除收养关系案出发,分析瑕疵收养行为的产生原因、类型,以及其中涉及的公证、补偿等问题,进而对我国的收养立法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此部分介绍了林某诉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的案情及判决结果,及三个争议焦点: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公证的意义及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补偿。第二部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瑕疵收养行为的认定,介绍国外的相关立法并对其进行评析,分析本案收养行为与公证行为的效力,以及本案原告是否应得到补偿。第三部分:由本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包括修改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时效取得制度、收养的撤销等,将更多的收养行为纳入法定收养的范围,并更好的规制瑕疵收养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