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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线人,是指为获得报酬或刑事豁免,而与侦查机关合作,从事秘密侦查,并提供相关犯罪案件的线索或证据的人。具有秘密性、目的性的特点。线人是主要的秘密侦查手段,是获得深层情报和证据的主要渠道,也是开展内线侦查的主要力量。线人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破、有效地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不相称的是,线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周全的保护。线人过着刀尖上舔血的生活,人身安全时刻受到来自犯罪分子的威胁;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人身保护,却常常不兑现承诺,侵犯线人的权益;立法上的空白是线人得不到周全保护的重要原因。本文尝试从线人协议与线人是否出庭两个大的方面探索线人的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线人的概念特点和线人保护的必要性。公安部门的内部教材对线人的定义侧重线人侦查的实效,却忽略了线人涉险侦查搜集线索提供证据的目的性,这体现了深层观念上线人保护思想的缺失。秘密性、目的性等是线人的特点。现实保护的急迫性,立法空白以及侦查机关保护不周和主动侵权是线人保护的必要性所在。第二章为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线人的协议保护。关于警线关系,侦查实践中,学术理论上,国内外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线人与侦查机关是一种雇佣关系或者准雇佣关系。在线人协议中列明警线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线人享有取得报酬和要求兑现承诺的权利,并给出协议纠纷的解决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以期给予线人周全的协议保护。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是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线人的出庭与否两种情况下线人的保护问题。出庭与不出庭的背后实际上是一对法的价值——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与线人的人身安全——的对抗。通过价值权衡和纵向比较,确立线人以“不出庭为原则,以出庭为例外”的价值冲突解决方法。将不出庭上升为一种权利,同时分析线人出庭的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性。线人的出庭的情况要严格规定,出庭作证的程序和方法上要尽量避免或减少线人身份暴露的可能。线人出庭暴露身份后,要给予线人适当的善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