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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构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两者的结合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推动公司的资本积累,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规制该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仅对相关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对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该制度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本文首先从我国一个真实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出发,引出本文的主旨,其次,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揭示出该制度的本质。同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出各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普遍采取审慎态度。再次,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的难题进行剖析,最后针对适用中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