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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但当前海洋环境面临多方面污染威胁,其中船舶是海洋环境的第二大污染源。船舶活动固有的流动性使船舶污染的管辖带有国际因素,因此船源污染是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海洋船源污染的管辖权是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港口国管辖权因其特殊优势在防治船源污染领域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研究其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应用和应对港口国管辖权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维护我国航运利益。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从港口国传统管辖权和港口国新型管辖权两个方面阐述了港口国管辖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浅认识和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关于港口国对海洋船源污染管辖权的实践问题。 第一部分介绍了港口国对海洋船源污染管辖权的概念,将其分为传统管辖权和新型管辖权,并以船旗国和沿海国管辖权的弊端和冲突为背景梳理了港口国对海洋船源污染管辖权的发展。第二部分从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角度阐述了港口国传统管辖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即港口国监督。第三部分分析了《公约》第218条赋予的港口国新型管辖权及在国内层面的实施情况。第四部分简要探讨了港口国管辖权的发展趋势,即强制性和应用领域的扩展。最后,本文第五部分将视线转入国内,着重分析了我国作为港口国和船旗国与港口国管辖权的紧密联系,并对完善我国应用和应对港口国管辖权的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