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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支付方式的演进,第三方支付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愈发普及。这种新型支付方式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因其自身存在一些技术漏洞和监管不利等,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法律上仍属于新兴事物,其性质和特征以及法律上的定位仍存在缺位。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下的侵财型犯罪行为的定性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本文根据实践中发生的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犯罪案例,将其分为四种主要情形。即行为人在窃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后,转移走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的资金;行为人借助支付宝转移与其绑定的信用卡里的资金;行为人冒用被害人蚂蚁花呗进行消费或者透支等;行为人悄悄偷换掉商家用于收款的二维码,顾客所付的款项进入行为人的账户中(以下简称“二维码案”)。前三种类型是涉第三方支付账户直接侵财犯罪行为,最后一种类型“二维码案”是涉第三方支付账户间接侵财犯罪案件。本文主要分析这四种类型的侵财犯罪的定性问题。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犯罪现状。该部分介绍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引入相关典型的案例,比较分析各种类型案件的特征及异同点。第二部分:第三方支付下的法律关系探析。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下出现的相关主体,支付宝账户、银行以及用户,梳理其法律关系;明确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属性定位,支付宝及旗下的蚂蚁花呗均不能解释为信用卡;且支付宝作为机器不能够被骗。第三部分:涉第三方支付账户直接侵财犯罪行为。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类,逐步分析四种不同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本章节着重介绍前三种直接涉第三方支付侵财案件,以支付宝账户为例。第一,盗用支付宝账户余额。从机器不能够被骗和程序代码的设计特点,得出支付宝不存在被骗,也没有处分行为,因而排除诈骗罪适用。第二,转移绑定的信用卡内资金。窃得支付宝相关信息而后进入账户中即可获取与其绑定的信用卡相关信息资料,这一行为可以解释为刑法中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故“两高解释”与其相矛盾,应适用刑法规定,成立盗窃罪。第三,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人冒用被害人蚂蚁花呗消费是给被害人制造不必要的负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第四部分:涉第三方支付账户下间接侵财型行为,主要是研究偷换二维码案。第三方支付下对价款验收义务在于商家,商家是“二维码案”的受害者。行为人窃取了商家对于顾客的债权利益,因而构成盗窃罪。综上,在涉第三方支付直接和间接侵财案件中,以上四种典型类型均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