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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成生态文明的根本性保障。加强自然资源制度建设,尤其是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大根本任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属的制度设计,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等的一贯主张,又是当前我国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制度源泉和基础,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选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而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则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时代要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由于其本身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权利行使必须通过国家的代表——“政府”。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财产性等表明了其具有“物”的特征,将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是适格的。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核心。但支配权本身是抽象的权利,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权需要通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来实现,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完善,应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融入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整体建构之中。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不宜过多纠缠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权抑或私权的争论上,不能一味地满足于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学理批判上。应当在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找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现实困境,着眼于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基本要求,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与权利运行中的各自作用,发挥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构建起与满足人类自然资源需求相衔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吻合的权利运行机制。总之,生态文明背景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完善,既要维护国家作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又要保障人类使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既要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