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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专利制度相辅相成,是专利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被认为是挽救专利制度的重要工具。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能够成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自发的、偶然的,而是在各种利益相互斗争、相互妥协中形成的。利益平衡理念贯穿其制度演变过程,其制度旨归就是实现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专利技术独占垄断和专利技术转让、传播的平衡,发达国家利益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非是对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尊重技术创新理念的颠覆,而是减少专利技术的独占垄断性负面影响、防止专利权滥用的一张“王牌”。许多国家通过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维护了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良性经济秩序,彰显了其制度价值。但我国至今没有颁发过专利强制许可,甚至连正式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也未曾见诸报端,处于“睡眠”状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充分利用了TRIPS所赋予的政策空间,修改完善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六个条文,足见对这项制度的重视。但是,我国如何在实践中用好这张“王牌”,颇值深思和探讨。我国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应的制度架构,如何综合考虑制度外的政治因素、经济技术因素和文化因素,构建有利于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而这也是本文立意的出发点和论证的落脚点。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述。首先,介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初步的定性分析;然后,从两个视角阐释这一制度的功能:视角一是分析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利益平衡理念的贯彻,实现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制度要旨和价值追求。视角二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利弊分析,重点分析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如何促进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专利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制度功能的阐述也是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正当性的论证。第二章是介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演变历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能成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自发的、偶然的,而是在各种利益相互斗争、相互妥协中形成的。因此,要把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核,需要认真回顾一下其制度发展史。本章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演变历史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巴黎公约》之前,即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对专利撤销制度的折中而产生,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该阶段尚未被广泛确立;第二阶段,作为巴黎工业会议的焦点——《巴黎公约》第五条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巴黎公约》用比较缓和的专利强制许可代替较为激烈的专利撤销制度,通过策略性折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使得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以确立;第三阶段,TRIPS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TRIPS第31条对于专利强制许可使用条件和程序的严苛规定,导致了制度发展趋势的“逆转”,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度式微;第四阶段,TRIPS协议之后国际立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调整。为了扭转利益失衡状态,《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和《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接连出台,对TRIPS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第三章是对典型国家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印度等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并且都曾颁发过专利强制许可。本章对这些国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并总结了其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中值得我国参考借鉴之处。比如,英国和加拿大规定的确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参考因素、计算标准,以及美国以知识产权反垄断为由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时的经济政策导向性等,都值得我国加以借鉴,以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是研究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2008年《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然后,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制度架构和外部环境配套方面还有哪些尚待完善之处;最后,从两个梯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梯度一是从制度层面,结合第三章对典型国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分析如何进一步做好与《反垄断法》的衔接,确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参考因素、计算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梯度二是借鉴引言中的泰国专利强制许可案例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克服政治、经济、文化层面的障碍性因素,构建有利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促进利益平衡,实现制度价值。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适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总体思路。即以灵活的制度设计为依托,以过硬的技术为“底牌”,以相应的文化培育和理念宣传为底蕴,贯彻好利益平衡的理念,做好成本收益分析,选准时机,果断出手,用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这张“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