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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更深一层的目的甚至可以说是终极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尤其是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修正案以后,行政机关更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以切实维护"服务型机关"的形象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世界各国的专家和学者对此都有专门的研究和论述,而且西方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较之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原因,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国家的大法--《行政复议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造成这些不足,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总结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历程,通过指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造成这些不足之处的原因加以分析,进而从立法和执法(包括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的角度指出解决这些不足之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期待在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方面尽一点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