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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作为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近年来该罪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两高也多次对该罪进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争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全文共3万多字,主要论述了以下七个问题: 一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较复杂,首先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与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对上述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一般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罚。笔者认为不妥,主张上述两类人员如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定交通肇事罪。其次,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和指挥工作的人员也应当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述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再次,我国刑法没有在条文中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单位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单位既可以成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体,又可以成为责任的承担者,笔者将探讨单位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最后,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这涉及到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对该解释学者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从共犯理论上探讨该规定是否合理。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令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问题是关系本罪能否成立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文章根据该分类详细论述这几种因果关系的特征与具体状况。 三是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联系非常紧密,该原则是随着以交通运输为代表的对社会有益的危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核心在于注意义务的分配,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交通运输的顺利开展与有序发展。但信赖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