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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增加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我国需要并且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答复及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事实上确立了事实基本真实、公正评论、权威消息来源、正当学术评价等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但是,我国既成的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显得模糊、简单、零散,不成体系,难以满足中国目前权利意识高涨,既要通过行使言论自由合理监督公权力又要维护个人名誉与尊严的需要。比较借鉴其他各国(地区)的制定法和判例,可以发现我国缺乏体系化的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规定。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是法律为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而确立之边界,应当合理划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各自边界。考量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体系构建中的具体因素,提出针对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不应当单独规定特殊抗辩事由,与“公共性”因素相关的言论应享有更多的言论自由保障和将事实与评论进行区分。构建我国统一的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体系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事实基本真实、诚实评论、公共利益事务的负责任发布、权威消息来源和正当学术评价。这五项内容以事实与评论的区分为基本分类,在不侵害个人名誉权的基础上,考虑对公共利益的更多保护,彼此分工,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特定作用,又共同协作、相互映衬,合理界定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边界,可以构成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的有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