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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投资者母国为保护其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利益而创立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一种政府保证,由政府机构作为承保机构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进行承保,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制度保护了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扩大了海外投资的范围,提高了海外投资项目的融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自美国创设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在结合各自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实践特点的基础上设立了相关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属于国内法上的制度,不过,由于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的相互配合,这就使得其法律渊源中也含有了国际法方面的渊源。随着我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多集中于政治风险比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开始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为私人直接投资者分担风险,保护其在海外投资的利益。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有关海外投资保证的专门立法,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的各部门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前述规定,具体的承保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负责,承保险别主要是政治风险,即包括汇兑限制险、征收险、战争险及政治暴乱险和附加政治险。综观我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可否认的是还非常的粗陋,存在着诸如缺乏单行的专门立法以系统规定相关制度、制度模式的选择和承保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承保范围不严密、承保条件不科学以及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定不够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立足于中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具体实践,整合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构建完善的中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具体而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海外投资保证法律,在制度上采取“双边保证为原则,单边保证为例外”的模式;应将承保机构中的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建立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对中国信保进行改组;在承保条件方面,应在完善合格的投资和投资者的基础上,增加合格东道国的规定;在承保范围上可以删除承租人违约险、增加汇兑迟延险、扩大征收险和战争险的范围;对代位求偿权可以通过增加国内法中关于海外投资保证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和细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