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之“公”“私”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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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经学式微与玄学新兴时代背景下的嵇康,于自然名教之辨、“公”“私”之辨,形成独特的哲学思想。 嵇康的身世、性情以及政治立场决定其党于曹氏,而反司马氏,故以自然为尚。而老庄哲学思想,尤其是庄子哲学思想,则是嵇康哲学思想的根源。是以,于自然名教之辨,嵇康高扬自然原则,而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在嵇康哲学中,所谓自然,是一个本体性范畴,指自然而然、本来如此,一方面指天地万物自然无为的本性,另一方面指人的纯真本性。而所谓名教则是用来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道德规范和政治原则,即所谓“仁义礼法”或“礼乐刑教”。则所谓“越名教而任自然”,一方面指超越魏晋社会现实,回归于自然名教,而契合于本体自然;另一方面指超越礼法名教的世俗认识及常规,不为“名教”所拘,而顺任自然之性,即所谓“越名任心”。则嵇康所谓“自然”,即包含其理想的“名教”意蕴。 “公”“私”,作为中国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不同的哲学家给予不同的诠释。先秦儒家主张“见利思义”,即不以私害公之谓;老子主张少私寡欲而及于“公”。何晏、王弼兼综儒道,而又不同的主张:何晏主张“圣人”无情,王弼则坚持“圣人”有情而不累于情。于“公”“私”之辨,嵇康主张“释私”而“公”。在嵇康哲学中,所谓“公”“私”,是理想中“君子”与“小人”的人格主体。“君子”,无措是非,而“动以自然”,心与道合,是嵇康所追求的理想人格。是则嵇康主张人格本体自然论;并试图通过追求理想人格,而实现精神的解脱与超越。诚然,这是自我意识的觉醒,人格本体构建的尝试,是魏晋玄学的独特精神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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