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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这些事件中未成年人年龄普遍低于十四周岁,进行的活动大多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等严重行为。虽然总体上这些案件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大多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结果,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加之现行法律无法有效应对,无法对行为人进行惩处,更无法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障,这也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该文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针对低于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法》的恶劣行为,提出应对措施即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本土化移植。通过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整体介绍和评析,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该文吸收借鉴现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益经验,融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宽严相济精神,寻找“惩罚”和“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尊重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基础上对其实施惩罚、教育和挽救措施。该文还涉及其他学者关于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行为提出的预想方案,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和运用少年司法制度等,文章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水平,对此进行横向对比,论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具备的优势,同时采用数据统计及分析的方法论证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该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通过综合分析,在现有刑事法律制度基础上,初步提出了该规则制度设计的建议,主要包括适用原则、适用主体及案件范围、认定方式、证明标准和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处遇,以此弥补我国目前无法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法律漏洞,实现法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