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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建立与发展于深刻的社会转型背景下。近年来的考录实践工作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新了有效的办法;另一方面,在不同地区也不同程度的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其中,公务员考录职位资格的设置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规范性问题,而国内的相关研究相对薄弱。规范职位资格设置是公务员考录公平性的基本要求,是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因此,对职位资格设置的研究尚待深化。依学界通说和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报名资格分为积极资格、消极资格和职位资格三个方面。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职位资格设置有三个基本要求:首先,职位资格的设置主体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其次,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拟任某一具体职位所必要的;再次,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保留的内容,即不得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条件相冲突。就考生报名资格的法律性质而言,目前学界存在着担任公职权说、考试权说和平等权说等观点,上述学说大都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多关注职位资格设置的基础与设置的原则,而较少关注具体操作层面的可行性问题。对于报名资格尤其是职位资格设置的规范,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视角来进行。目前,影响我国公务员考录职位资格设置规范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职位资格设置规范性依据缺失。以专业资格设置为例,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无一个统一的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作为专业资格设置的依据;就地方层面而言,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有些省份制定了本省公务员考试的专业分类指导目录;有些省份明确指出参照教育部对于专业分类的标准;而有些省份则只是回避了这一问题。专业资格设置依据的长期缺失,不仅剥夺了部分考生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还容易造成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与考生之间的矛盾。二、职位资格限制过多,设置比例不合理。现行法律法规为职位资格设置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空间,虽然有利于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职位资格,但也导致部分职位资格设置存在“门槛式”的过细限制,不能适应高等教育新形势与公务员考录新发展的需要。三、职位资格设定程序不完备,首先,设置过程缺乏科学论证和广泛参与;其次,对资格设置的审查程序不明确;再次,资格公布后报考人员缺乏救济途径。在我国整个行政法立法体系亟待完善的大背景之下,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资格的立法细节完善尚需时间。故应明确规范的职位资格设置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为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的具体行为提供法律理论框架的同时,也为未来具体法律规则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职位资格设置主要应遵循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平等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而域外公务员考录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思路:首先,在报考资格设置上公开、稳定和宽松;其次,运用公务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再次,完善职位资格设置法律规定。规范我国公务员考录职位资格设置可依以下实践路径逐步进行:首先,确立分级分类的职位资格设置理念和设置方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统一明确规定各级各类职位的资格设置标准和原则。综合管理类职位与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资格设置应相对宽泛,尤其是在专业资格限制与学历资格限制方面不宜过于严格;专业技术类岗位的资格设置可以适当严格;基层岗位与决策型、研究型岗位应适用不同的资格设置标准;对于年龄、性别等可能涉及基本人权的资格限制,要尽量宽泛。其次,完善职位资格设置的程序。主要可从以下方面入手确保职位资格设置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健全职位说明书制度,加强听证制度的运用,完善相关救济制度。再次,完善聘任制与特殊职位招考制度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