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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中,股东表决权至少有两大意义:第一,它是股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实现与维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第二,它是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的重要工具,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扮演重要角色。这是在公司法视域内对其展开研究的根本动力所在。 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表决权的静态分析。全方位地认识并理解股东表决权是本部分的主要目的,这也是对表决权的行使问题展开研究的基础。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与股东单独权,它只由股东独享而不赋予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这其中蕴涵着“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经济学逻辑,以及“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法学逻辑。表决权在股东权体系中占据核心位置,是其他众多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同时,从公司控制权角度看,表决权又是公司控制力的象征,在公司控制权配置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部分讨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问题。首先,分析了表决权行使的行为特征。从法学视角看,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基于此,表决权行使的特殊方式(代理与信托等)有了法理依据;从经济学视角看,表决权行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集体行为”,由于集体非理性导致的“理性的冷漠”与“搭便车”行为事实上是表决权行使的特殊方式产生的最深层次原因。其次,探讨了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一股一权”与“资本多数决”。肯定了这两大原则在股份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不过随着股份公司法对经营效率的追求以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法律在某些方面对这两大原则作了突破与修正,比如出现了表决权扩张与限制,以及对资本多数决作出修正等等,尽管如此,“一股一权”与“资本多数决”依然是股份公司的基本性格特征,其基本精神是不可动摇的。再次,介绍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殊程序设计,主要涉及通讯表决与股东分类表决两大制度,指出特殊的程序设计可以促进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两大特殊方式: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代理原本是为了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借鉴了民法中的代理制度而产生的,不过随着公司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了其他的效果,即委托书征集的产生:原本作为被动方的代理人主动向被代理人征集授权委托书,目的是为了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委托书征集是代理制度在商法领域的新发展。表决权信托源自美国,是公司文化与信托文化交融的产物,与表决权代理有着根本的差别。由于我国信托文化不发达,表决权信托在我国还属于空白,要在我国建立该制度,还需要突破一些制度与文化上的障碍。 最后的小结指出在我国公司实践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问题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制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表决权制度法律框架,才能真正实现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控制权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