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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登记制度是维护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的必然选择,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发生机率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个重要方向。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既会严重危害公司登记机关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又会严重危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严重损害,更会对整个社会商事活动的动态交易安全及效率造成极端不利影响。因此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现行法律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责任制度的性质呈现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承担状态。但既有公司虚假登记责任承担制度对信赖人期待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呈明显乏力状态。引入民事责任对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加以规制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并保护善意信赖人的期待利益。我国应当探索建立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以期更好地维护公司登记制度公信力,同时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实际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法律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以保护公司利益及信赖人期待利益具有深厚的私法基础,其依据的核心法律原则实际上是民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登记信息推定真实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该理论实质上源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涉及诸如维护营业自由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公平竞争价值、市场秩序价值等多种价值利益的平衡协调问题。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发挥着保护信赖利益、救济信赖利益损失、惩罚登记信息失信及失真行为、教育和指引登记申请人行为、警示潜在虚假登记行为等功能。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在一般情形下应当遵循“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而基于侵权关系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则应当遵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借鉴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内容进行设计,同时以赔偿性财产责任作为主要内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利益平衡和制度效率两大原则;构建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路径应当采公司法路径而非行政法路径。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些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市场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自然人。每一位承担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背后均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立法通例作为相应支撑。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包括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被侵权情形下的直接受害人、其他利益可能受损的人。明晰不同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情形下的不同救济对象及其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
法律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以保护公司利益及信赖人期待利益具有深厚的私法基础,其依据的核心法律原则实际上是民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登记信息推定真实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该理论实质上源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涉及诸如维护营业自由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公平竞争价值、市场秩序价值等多种价值利益的平衡协调问题。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发挥着保护信赖利益、救济信赖利益损失、惩罚登记信息失信及失真行为、教育和指引登记申请人行为、警示潜在虚假登记行为等功能。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在一般情形下应当遵循“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而基于侵权关系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则应当遵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借鉴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内容进行设计,同时以赔偿性财产责任作为主要内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利益平衡和制度效率两大原则;构建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路径应当采公司法路径而非行政法路径。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些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市场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自然人。每一位承担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背后均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立法通例作为相应支撑。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包括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被侵权情形下的直接受害人、其他利益可能受损的人。明晰不同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情形下的不同救济对象及其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