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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会的发展及演变入手,通过横向中外比较和纵向历史考证,重点分析和检讨我国行会的组织结构和监督模式,并针对我国行会立法的现状,以期我国的行会立法提供可行性的制度设计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会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沿革及行会法的渊源进行分析和考证,并对行会这一概念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界定其内涵和外延。首先,分析了行会产生的理论背景:行会的产生是现代公民社会孕育的必然产物,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大潮中不断完善,并形成以“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行政组织。其次,从纵向的历史考证及横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界定行会的内涵和外延,得出行会具有自治性、行政性、中介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最后,对行会法的渊源从国外立法和我国现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对行会法中如何规范行会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指出我国行会组织结构的缺位,并就如何完善提出设想。行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职能、机构设置、成员参与方式和成员的权利义务。在职能上行会具有利益代表职能、服务行政职能、自律职能、维护协调本行业荣誉的职能和联接职能。机构设置上主要有委员会制和理事会制。成员的参与方式主要有强制会员和自愿会员。成员的权利义务在自治章程中主要规定了:选举权、接受行会服务的权利、交纳会费的义务、数据调查的义务等,并特别指出会员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部分对行会法中的监督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行会立法的监督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从行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行会内部监督包括:自治规章监督、内部惩罚权监督和听证程序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指立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内部监督上:自治规章在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并不当然无效;内部惩罚权主要体现在非法律惩罚方式上,且相对于法律惩罚更符合实际操作;从行政程序法中引进听证程序,维护行会的团结,减少诉累。在外部监督上:立法上制定统一的行会法,对行会属性予以界定并分类实行单一的登记管理;行政执法上,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监督,而且应加强大众对行会的监督,并相应的制定信息公开、独立监督机构和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司法上,强调司法介入行会“自治权”的限度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四部分对我国行会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就我国行会法的应然模式及其改进的具体措施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