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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自由,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也是现代离婚法的必然要求。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离婚自由,使得那些难以维持下去的婚姻关系及时得到解除,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离婚制度采取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双轨制。登记离婚制度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制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由,且程序更为简便,成为大多数离婚夫妻选择的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有余,限制却不足,使得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尚存局限,例如易造成夫妻双方草率离婚、忽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假离婚、骗离婚现象增多等。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利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涉及到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法律价值论的研究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不同法域以及其他国家的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分析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之不足,以提出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共三万一千字,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含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登记离婚制度概说。本部分主要阐明登记离婚的内涵、性质和法理基础,探讨有关登记离婚制度的理论问题。还包括对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介绍,以便对登记离婚制度进行纵深的解析。第二部分是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之考察。本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现行法关于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包括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对我国关于登记离婚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其次是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的特点和实施状况,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归纳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凸显的问题,包括对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容易导致草率离婚,忽略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登记离婚只进行形式审查带来的假离婚、骗离婚现象问题日益突出等。第三部分是登记离婚制度之比较法研究。该部分先对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关于登记离婚的制度进行介绍,接下来对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最后将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的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比较评析,总结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进路选择。该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增补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一是增设离婚考虑期,二是区别对待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三是对离婚协议进行必要的规范;设置登记离婚制度下离婚救济权的实现途径,包含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实现;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与职责,赋予登记机关部分实质审查权,提高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在登记离婚中引入调解员制度;对瑕疵离婚登记进行规制,并对不同原因形成的瑕疵离婚登记区别处理,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