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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传统民法上的一项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一项撤销权以使其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不受清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始于罗马法,后经多个国家民法的继受,逐渐形成了成熟的制度,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在于恢复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可以直接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且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因此,与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相比,该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最为彻底,所以应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首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但由于立法上的粗疏和相关制度的阙如,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后,对优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对取得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受益人或转得人的效力;对撤销权的效力范围等等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应用中成为难点。因此,很有必要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进行研究和探讨,指出其不足,并不断的完善该制度。从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详解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总体概况,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对撤销权效力的规定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撤销权性质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观点做了简要列举,并对撤销权性质和撤销权效力的关系做了分析,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的效力。本文认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应采用直接受偿规则,直接受偿规则是与入库规则对立的一个概念。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撤销诉讼后对债务人责任财产优先受偿,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能够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第四部分,撤销权对受益人和转得人的效力,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受益人和转得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主观态度以及交易时是否支付了完全对价两个方面评价,行使撤销权会对受益人和转得人产生不同的效力,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对我国关于撤销权效力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