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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是为了适应规模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联合组织形式,它是以公司为成员单位,由一个公司与该公司通过一定方式所控制的另一个或多个公司所组成的公司联合体。
本文认为,由于公司集团中控制公司控制权的存在,其控制权的滥用往往使得从属公司在经济上丧失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债权人就会因从属公司资产不当减少和偿付能力的削弱而承担更大的风险,危及到其债权的实现。虽然一般公司法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规则,但是,由于公司集团的特殊性,这些规则在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是相当脆弱的,如公司资本原则、公司事务公开原则、公司清算规则等规则在公司集团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于是,提出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论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需要通过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制度推进,在利益平衡理念的指导下,来特别探讨和规范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此方面已经有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已有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应采纳集中调整模式的公司集团立法模式,并在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具体制度中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确立控制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控制公司受益者报偿补充责任,引进“深石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等。
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
第二章公司集团概述该章扼要概括了公司集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指出公司集团的核心特点是“控制”,公司集团的诸多问题皆因控制而产生,分析了公司集团的形成方式和优势。
第三章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该章从对一般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分析入手,指出这些保护规则(公司资本原则、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公司清算规则)在公司集团中受到了冲击,因此需要以利益平衡理念为指导,制定特别的公司集团法律制度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章通过比较法研究,阐述和分析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指出控制公司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是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诚信义务,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事实上的董事和影子董事理论、德国的康采恩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关系企业立法,同时,该章还分析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作为破产公司债权人时对其利益保护的“深石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
第四章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该章指出,我国的公司集团立法模式应借鉴德国的集中调整模式,同时,在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具体制度的探讨中,主张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确立控制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控制公司受益者报偿补充责任,引进“深石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