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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属性问题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古今中外,学者对于著作权的属性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本文作者认为,著作权的属性并非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著作权基于现实的社会需要会体现为不同的法律属性。在现代社会中,借鉴美学理论中对于作品自足独立性的认识,将著作权认定为财产性权利不仅有助于民法理论的体系化,同时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也有所助益。 为充分阐释本文作者对于著作权属性的认识,本文被划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作者通过对法学界对于著作权属性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引出本文主题——如何认识现代法律框架下著作权的属性,及作品观对于认识著作权属性所具有的意义。“作品”概念对于法学理论来说,系援引自美学理论的舶来品,现代美学理论中的作品观对于现代法律框架下作品观的建立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作者在本文第二部分追根溯源,对美学理论中作品观从模仿论、到表现论、再到构成论的流变历史进行了阐述。作品观的流变历史实质上是作品独立的历史,在现代美学理论中,作品已经实现相对于外部客观世界和作者的独立,获得了自足独立的地位。在第三部分中,本文作者对前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对比总结,对法学理论、美学理论在作品观问题上的差异进行了分析,结合对社会现实的考察,对著作人格权制度独立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最后,本文作者在第四部分中,对我国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应当如何认识著作权的属性提出了建议——回归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通过建立统一的人格权制度,实现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